《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最新修訂是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筑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包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及建設等在內的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第六十一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管理措施,推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用。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推進綜合利用,加強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建設,保障處置安全,防止污染環境。
第六十三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工程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解讀該章內容:
建筑垃圾產生量大、消納任務重,固廢法加大推進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增加以下規定:
要求政府加強建筑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建立分類處理制度,制定包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及建設等在內的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明確國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管理措施,推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體系。要求政府推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用。
規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相關行為,推進綜合利用,加強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建設,保障處置安全,防止污染環境。
要求工程施工單位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并報備案。明確工程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規定建筑垃圾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建設用地保障和擅自傾倒、拋撒建筑垃圾的處罰等內容。